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环罚字[2018]19号
当事人 (姓名): 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佘锋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字号、公民身份号码):91130824798447222U地址: 滦平县滦平镇河滨路9号
我局于2018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大水峪村南的养鸡场进行了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鸡养殖,2017年12月18日进鸡,目前存栏雏鸡30万羽。你单位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厂区内污水经总排口直排至厂区东侧渗坑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 2018年3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怀环罚告字[2018]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环罚听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存款帐户银行以转帐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帐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后三日内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寄至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怀柔区北大街49号,邮编1014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印章)